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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高质量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什么样?如何写?
时间:2025-05-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让证据分析更深入、论证说理更有力

——聚焦规范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撰写工作


对于检察官来说,一份高质量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意味着什么?


“一份好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下称‘审查报告’)会记录承办人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等案件办理中所有关键问题的思考过程和审查情况。可以说,审查报告是阅卷、审查、起诉乃至庭审的基础,是案件高质效办理的基石。”上海市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张曦告诉记者。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公诉能力建设,今年3月下旬,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统筹下,由重大犯罪检察厅牵头,对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等12省(市)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及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审查报告撰写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4月24日,规范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撰写工作专题调研座谈会在四川宜宾召开。12省(市)相关刑检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齐聚一堂,研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撰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交流规范撰写的先进经验。



点问题

个别检察人员对审查报告重视不够


“从调研结果看,各地检察机关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撰写工作整体质量较好,但一些检察人员对该工作重视还不够,审查报告质量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给予重视。”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郭竹梅告诉记者,从调研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检察履职及庭审运用等方面。


调研发现,对于公诉案件发案、破案经过部分,有些审查报告简写、略写,或者仅写明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等时间点,无法体现案件线索来源、锁定犯罪嫌疑人过程、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关键事实,以及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有的审查报告重证据罗列,轻分析论证,只局限于写明证据“是什么”,忽略证据“怎么用”,构建全案指控证据体系的能力较弱。


记者注意到,审查报告中论证说理部分存在短板弱项也是此次调研后各地检察机关反映的重点。如对于认定此罪、彼罪存在争议或改变侦查机关移送罪名的案件,在审查报告中没有深入分析不同罪名在司法适用中的区别,未对定性的具体理由作出阐述。有的审查报告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缺乏具体分析及有力回应。部分审查报告对承办人形成内心确信的认识过程缺乏深入剖析。有的审查报告中,对检察履职的表述也不够全面,如对案件讨论请示、涉案财物处理、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民事赔偿谅解等工作记述不清楚,对侦查监督、追诉漏罪漏犯、行刑衔接等内容审查不全面。


此外,调研中也发现审查报告在庭审中运用尚不充分。有的一审审查报告,笼统阐述定罪量刑问题,没有对庭审可能涉及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预判,针对性论证分析不够,准备不足,致使庭审应对不够理想。有的报告没有做到“因案制宜”,没有在证据分组、分析论证和释法说理中体现不同性质案件的不同分析逻辑,难以为做好全面充分的出庭预案提供基础。


析原因

重“结果”轻“过程”


发现问题后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是解决问题的必经之路。对于审查报告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各地检察机关也进行了深入剖析。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个别承办人对审查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认为案件处理属于检察官自行决定的事项,存在‘重结果、轻过程’‘重对外文书、轻内部文书’的思想。”来自四川、上海、河南、安徽、青海等省(市)检察院的参会人员均提到,当前没有对审查报告建立起有效的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导致部分办案人员对审查报告的撰写不够重视。


山东、湖南、广东等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注意到“案多人少”对案件审查报告带来的影响:“部分基层检察院案件量大,办案时间紧张,要求检察官对每一个案件的审查报告都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同时,他们也指出,检察机关内部针对审查报告撰写的培训较少,且缺乏详细、统一的撰写规范指南和优秀审查报告范例供参考学习,尤其是对新进检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到位,难以切实提高审查报告的撰写质量。


北京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对审查报告的评价方式相对单一,如何把撰写审查报告这一“良心活”干成“放心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及配套评价方式。


“现有审查报告模板根据适用程序设定分类,没有结合不同条线犯罪特点设置不同章节内容,与现实办案需要匹配性不足。”黑龙江、浙江两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比如职务犯罪缺少针对“职权滥用”“利益输送”等核心特征设计的独立审查模块,多数报告仅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中标注职务信息。


江苏省检察院等多个省级检察院有关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认为,现有审查报告模板也有待优化。


提要求

将“三个善于”融入审查报告撰写中


发现问题是起点,解决问题是关键。座谈会上,不少省级检察院也分享了当地探索的经验做法。


“我们在常规撰写要素的基础上,已经明确不同类案审查报告的撰写重点。”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贺卫举例说,对核准追诉案件细化审查追诉必要性和侦查机关报请程序,确保人不漏罪、罪不漏证。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审查报告实行资金状况和网络通信记录证据“两必审”,优先通过客观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要推进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类型差异,分别制作普通版、简化版、补充版审查报告样式模板,同时对报告内容细化制作说明,构建起高效的繁简分流办案模式。”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程曙明说。


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劲介绍,为应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办案质量风险高、办案人员经验不足的问题,该省检察机关上下联动,通过上级检察院指导把关、备案审查等形式,确保重点案件审查报告质量。


“我们把精细化制作审查报告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雷秀华介绍,该院要求检察官增强办案亲历性和精细化审查证据的能力。如不断提高检察官侦查能力,以问题为导向,依托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供述、讯问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审查发案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侦查措施和手段是否正当、取证行为是否合法。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鲁建武介绍,为纵深推进科技强检战略,2024年,安徽省检察院作出构建“服务检察办案的生成式大模型应用系统”战略部署,聚焦“辅助”定位,探索研发证据审查、智能监督等十大场景。经过一年努力,该省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审查流程、提高文书质量。


广东省清远市检察院检察官季焕爽展示了该院人工智能赋能刑事检察工作智慧检察办案系统。通过该系统,较好优化了审查报告、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各类文书的撰写工作,减少了机械性工作,检察官可以将更多精力放在高质效办案上。


死亡、损伤鉴定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是很多刑事案件审查的重要环节,复旦大学法庭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黄平以多个生动案例介绍了数字化、人工智能技术在伤害类案件中对损伤程度、成伤机制及死亡原因有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方面的前沿应用,助力案件审查提质增效。


“提高审查报告撰写质量是加强公诉人能力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抓实‘三个管理’的重要举措。”郭竹梅表示,各地在审查报告撰写中要坚持将“三个善于”贯彻其中,注重和加强证据审查分析,全面梳理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对程序性事项全面审查,最高检将在下半年组织刑检优秀审查报告评选,也将适时出台审查报告撰写指引,切实推动检察公诉能力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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