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山区检察院在办理督促元宝山区水利局怠于履行老哈河大三家村段非法采砂监管职责案时,首次运用磋商机制,监督行政机关督促违法行为人将涉案砂坑回填恢复,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12月,印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3人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老哈河平庄镇大三家村段河道内私自采砂,造成面积为4177.5平方米的砂坑,妨碍了河道排洪防洪,导致河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2023年5月25日,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刑检部门办理印某某等3人非法采砂案时,将该生态环境受损的线索移送给公益诉讼部门。元宝山检察院组织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分局、平庄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砂坑,并确定履职主体。
为了将受损的生态环境尽快修复,元宝山检察院采用新的办案方式,首次运用磋商机制办理案件。5月29日,元宝山区检察院与元宝山区水利局召开公益诉讼磋商会,从非法采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损害情况、行政机关的权责认定、履职意见等内容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由印某某家属按照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方案回填砂坑,区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
6月3日,修复工程于开工,6月10日完工,共完成砂坑回填面积4645.5平方米,完成土方回填11467立方米。砂坑回填工程完成后,7月3日,元宝山检察院又组织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分局、平庄镇政府等单位对现场恢复情况进行查验,并使用无人机进行了全程拍照录像。
检察机关运用磋商机制,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既促进了依法行政,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下一步,元宝山检察院将继续坚持按照“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工作理念,建立常态化推进河道生态保护机制,不断完善磋商程序,保障当地生态环境持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