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2014年刑事检察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4年我院刑检工作在院党组和上级院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监督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打击犯罪,全力维护稳定
我院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2014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184件23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5件163人,不批准逮捕49件69人;受理移送起诉338件450人,提起公诉293件362人,移送市院审查9件23人,决定不起诉14件15人。办案数量较上年有所下降,原因一是酒驾现象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移送数量下降;二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中一人作案多起现象较多,牵扯较多精力,如办理的陶某某盗窃案,共盗窃75起,于某某等三人共同盗窃31起。
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刑事和解工作。积极尝试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14年,公诉部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9件。如在办理朱某交通肇事案时,发现其虽过错在先,但事故发生后积极处置伤员,保护现场,系自首。我院积极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我院据此对朱某作不起诉处理。同时注重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纠纷紧密结合起来。我院在审查逮捕阶段通过书面和召开听取侦辩意见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侦辩双方意见,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防止案后出现新矛盾。
(二)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大审查力度,严防冤假错案。加大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注意从审查批捕案件中的在逃、另案处理、共同或团伙犯罪中挖掘线索;对因证据存在缺陷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始终把追捕漏犯、追诉漏罪、以罚代刑等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全年立案监督5件5人,追捕漏犯8人,追诉漏犯1人,追诉漏罪14起,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13起,改变定性7起,发出检察建议书2份,检察意见书4份。去年抗诉1件,获得市院支持。
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极引导侦查。在实践中,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引导侦查机关把侦查重心从突破口供转变到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上来。去年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26件,提高了提请逮捕案件的质量,缩短了审查逮捕的办案期限,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如我院办理的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经审查发现嫌疑人有过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经历,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案件的部分证据需及时固定,此案中另有四名涉案人员很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罪。据此,承办人积极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引导办案人员在五日内两次赶赴外地将国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予以收集固定,为下一步侦查、批捕、诉讼另四名涉案嫌疑人奠定了证据基础。
(三)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创新刑检工作
实行社会危险性双向说理准确适用强制措施。为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我院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形成共识,化解矛盾。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说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审查逮捕阶段,我院要求承办人针对公安机关出具的理由与证明材料,全面理解和把握逮捕条件,对社会危险性进行理性、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综合评判其“社会危险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依托执法办案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我院针对建筑行业不景气,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频发的区情,联合人社局、建设局、工商局等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排查。通过走访用工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家属,释法说理劝说他们支付欠款,积极帮助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如我院在春节前受理的林某、董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工人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公安机关将从外地追逃回来的林某提请逮捕后,我院办案人员在七天审查期限内,多次提审嫌疑人,多次联系其家属,最终促使嫌疑人偿还4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试行“抗辩式”审查逮捕机制提升批捕透明度。我院结合审查逮捕案件的特点,通过召开听取意见会引入侦、辩双方对抗。即侦查机关作为侦方,辩护律师作为辩方,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侦辩双方意见,引导他们针对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罪与非罪、社会危险性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最后以侦辩双方意见为参考,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去年,我院共听取侦辩双方意见16件,涉及强奸、抢夺、诈骗、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等9种罪名,其中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10件。实行此机制一方面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另一方面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为后续诉讼程序打实了证据基础。以此机制撰写的信息相继被自治区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文转载。
以速裁程序处理危险驾驶案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针对危险驾驶案件实践中产生的程序倒流、判决不能执行等问题,我院与公安、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出台了《危险驾驶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提供不了保证人又不能交付保证金的、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可能不到案或有社会危害性的采取刑拘快诉。同时在实践中达成了“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共识。2014年,共办理刑拘快诉的酒驾案件36件36人,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出庭审理。此机制成功破解了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所遭遇的难题,大大缩短办案时间,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以速裁程序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均判处了拘役刑,当事人无一人上诉,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做法作为“创新创优”成果在全市检察系统予以推介。
率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部门制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以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为前提,刑事执行检察局、公诉部门联合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模式,实行严格审查,对于审查后改变强制措施的,根据案卷材料及相关情况提出从轻或缓刑的量刑建议,取得了良好效果。如受理的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我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函,并出具了与王某某谈话记录。经向看守所民警查询,获悉其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悔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经审查认为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遂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去年,公诉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的2件2人。
出台制度保障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新刑诉法规定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为破解“到场难”的问题,我院牵头公安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制度》。实践中将量刑建议制度充分运用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实现刑罚个别化,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类案达成共识破解积案难题。针对因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出台造成相关鉴定前后矛盾,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我院牵头召开了公安、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最终达成共识:公安机关按照新《标准》重新作出鉴定,不构成轻伤的,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按照原《标准》作鉴定已错过最佳时机,按照新《标准》无法确定是否构成轻伤,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谅解的情况下,我院作出不起诉处理;公安机关按照新《标准》重新作出鉴定构成轻伤的,我院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处。三部门分工合作,有效化解了积案,提高了结案率。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2014年,市院组织抽样评估团对我院各类卷宗进行评查,发现刑事检察部门在业务素质能力、规范执法、法律监督水平、办案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是敢于担当的勇气,创新意识减弱。最明显的表现是应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缠访闹访的能力有所欠缺。
三是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此问题在实行双岗设置后有所缓解,但抽样评估后,上级院要求非业务部门人员禁止办案。目前的人员配置与案件数量还有差距,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四是学习的主动性不强。一些工作如两法衔接活动未能有效开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公开系统还不能熟练掌握,知识的不及时更新与日益推进的司法改革及检察工作的要求不适应。
五是距创建“八化”建设示范院的要求有些差距。经对照上级院下发的创建标准发现无论在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均存在一定差距。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严格按照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要求办案,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全面梳理以往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现象,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和改正。严格把握逮捕、起诉条件和标准, 以审判为中心,杜绝“带病”批捕、起诉的案件发生,将执法办案同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努力做好刑事检察工作。
二是坚守法治底线、职业良知。做到“五个过硬”,即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敢于担当,切实提高应对新媒体、突发事件的能力,着力解决缠访闹访问题。
三是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以检察改革为抓手,配好配齐刑检人员,做到检察工作任务量的均衡分配。
四是强化对新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自身能力,抓好三项监督工作,对特殊敏感案件积极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及时向上级院和区人大请示、汇报,争取支持,更好地为大局服务。
五是全力创建“八化”建设示范院。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层层抓落实,硬件不符合的,要如实向院领导汇报,力争得到配备;业务指标必须逐条保质保量完成所规定的分值。
(注:“八化”建设示范院中的“八化”是指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管理科学化、信息化;保障现代化、实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