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3月,张某通过某网络聊天群获知帮助他人操作 GOIP虚拟拨号设备每天能够获取高额的“工资”,遂在聊天群内“上家”的手中接收了一台 GOIP设备。
随后,张某将 GOIP设备连接互联网、用手机检测手机卡状况、把能够使用的手机卡插入 GOIP设备卡槽内,并按照“上家”的要求开关机并更换被封控的手机卡,离开宾馆时将所有手机卡冲入下水道。每晚,“上家”将“工资”结给张某。经查,张某共计获利人民币2.7万余元。期间,被害人刘某某等19人因接到上述GOIP设备所提供通讯支持打来的诈骗电话,共计被骗人民币58万余元。
案例中,张某在操作中明知上家系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属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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