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5月27日,由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罪一案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志学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第一检察部主任于海飞、检察官助理刘迪、书记员范鑫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范某某、李某、聂某某(在逃)等人在元宝山区、喀喇沁旗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依法严惩。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就定罪和量刑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辩论,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期宣判。
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扫黑办、团委、妇联、司法局等部门人员及检察机关、侦查机关部分干警旁听了审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重手,依法对黑恶势力以高压态势进行严厉打击,用实实在在的成效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